【信息时间:2023-12-11 阅读次数:】
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之规定,第二次招标的项目,经评审后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须再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论证。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守则(试行)》第六条“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之规定,只适用于第一次招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