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3-0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完善重庆市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规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提高中介超市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0〕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超市的建设升级、运行管理,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以及应当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的采购、服务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采购人购买中介服务所建立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交易提供入驻登记、信息发布、选取、结果反馈、合同签订、服务评价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行政部门、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购买需求的市场主体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采购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应当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是指根据《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0〕95号),在全市行政管理工作(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未达到招标限额,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由申请人或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
第二章 入驻流程
第五条 中介超市实行电子化交易,采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应事先在中介超市办理入驻登记。采购人完成入驻信息填报和一致性比对后,自动入驻中介超市。
第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能提供中介超市已开设的中介服务,应具备相应中介服务事项所要求的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相应能力要求,且具备独立完成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义务履行的能力。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入驻信息应在中介超市公示2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暂停入驻流程,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请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核查。
第八条 中介超市应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展示专栏,公开展示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信用信息、服务评价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九条 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含入驻申请信息及变更信息等),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完成入驻手续后,其在中介超市的所有操作均视为自愿、真实的交易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选取流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采购公告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交易。中介超市提供择优选取、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选取等交易方式,采购人自主决定选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但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参见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 选取活动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前做好在线选取准备工作。
采购人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对外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概况、中介服务内容、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要求、服务金额(竞价选取除外)、选取时间、选取方式、合同条件、采购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可为采购人监察机构或采购人上级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人设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接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没有成功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需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同一中介服务事项重新发起采购的,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中介服务机构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要求的全部报名条件。选取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采购人根据采购方案综合比较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效果、类似业绩、服务承诺、人员配备、信用信息等因素后,择优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采购方案应随采购公告同步公开发布。
(二)直接选取。采购人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三)竞价选取。采购人应在采购公告中明确合理报价范围,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评估测算后按采购公告要求填报服务价格,处于合理报价范围的方为有效报价。中介超市按最低价中选原则在有效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中自动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若有效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仅有一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价后即中选,所报价格即为合同价格。若出现2家及以上相同有效最低价报价的,中介超市在有效最低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随机抽取。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中介超市发布中选结果公告。采购人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经核对,中介服务机构不满足报名条件的,采购人应向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反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的采购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中介超市的有关规则,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提交中介超市资质证照等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未及时更新等;
(二)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不符合采购公告要求而响应采购公告进行报名(以签约前提供核验的文件为准,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更新);
(三)以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公告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六)不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
(七)将服务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八)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和材料,出具虚假报告、结论、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九)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的方式报价;
(十)以报价低、利润薄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服务收费,或因此降低服务标准;
(十一)在提供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
(十三)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限完成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采购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清理取缔原有自建中介机构库或违反规定新建中介机构库并使用;
(二)不按规定进入中介超市采购;
(三)违反规定设置条件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竞争;
(四)竞价选取中不按规定设置合理报价区间;
(五)无正当理由取消或终止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
(六)对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有效质疑不及时答复;
(七)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放弃中选,或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取消中选结果;
(八)在合同签订中增设不平等或明显不合理条款,或中选结果公示后不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九)在服务过程中强制增加服务范围及内容,无事实根据对中选人恶意差评;
(十)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与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干扰、影响中介服务活动;
(十一)不按合同支付或无故拖欠服务费;
(十二)在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及合同履行中行贿、受贿,或存在其它不正当利益输送;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者不依法采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报告、结论、证明文件等;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服务评价
第十九条 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建设完善中介超市服务评价系统,供采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对选取活动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应当进入中介超市交易的中介服务事项,采购人应通过中介超市服务评价系统对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遵守行为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按规定承接业务、遵守交易规则、履约质量和效果、服务收费与廉洁、服务时效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实行5分制,其中:
(一)按规定承接业务(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承接业务方面的情况。
(二)遵守交易规则(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四)至(五)项所列情形及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等。
(三)履约质量和效果(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六)至(八)项所列情形,是否按操作流程提供标准、规范的服务,以及专业水平、服务能力、成果质量等。
(四)服务收费与廉洁(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九)至(十二)项所列情形,是否按合同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以及廉洁问题等。
(五)服务时效及其他(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十三)至(十四)项所列情形,是否及时反馈服务进度和问题,以及工作效率、响应速度等。
以上各项评价应当真实表达采购人的单位意见,得分低于3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相应证据可以上传中介超市作为佐证并向被评价方展示。五个方面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中介服务机构在该中选项目中获得的综合评价分值。
第二十一条 应当进入中介超市交易的中介服务事项,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中介超市服务评价系统对采购人采购活动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入场交易、公告发布、中选与签约、履约配合、支付与廉洁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实行5分制,其中:
(一)入场交易(5分)。评价采购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一)至(二)项所列情形等。
(二)公告发布(5分)。评价采购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三)至(六)项所列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告发布规定的行为等。
(三)中选与签约(5分)。评价采购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七)至(八)项所列情形,以及签约环节行为规范情况等。
(四)履约配合(5分)。评价采购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九)至(十)项所列情形,以及履约阶段支持配合和解决问题情况等。
(五)支付与廉洁及其他(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十一)至(十四)项所列情形,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以及廉洁问题等。
以上各项评价应当真实表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意见,得分低于3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相关证据可以上传中介超市作为佐证并向被评价方展示。五个方面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采购人在该项目中获得的综合评价分值。
第二十二条 中介超市服务评价系统对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的所有服务项目的评价结果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中介服务机构(业务类型)在中介超市的动态评价结果,并以“星级”形式对外展示,每分对应一颗星,满分为五颗星。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行为,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等,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在中介超市集中展示。
第二十四条 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加强对采购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选取符合行为规范、服务评价高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介超市应提供在线质疑和答疑渠道。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公告(含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可在线提出,质疑内容应与采购的中介服务有关,有实质性问题且问题指向明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质疑,采购人应在交易前及时答疑,质疑答疑不影响采购程序正常进行。采购人需要修改公告的,修改后应重新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中介超市运行过程中,包含采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选取流程、公告公示发布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中介超市运行机构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含对采购公告条件设置、确定中选机构、签约和服务评价等实质性内容的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首先向争议相对人提出质疑,争议相对人负责解释、答疑和处理;
(二)对争议相对人解释、答疑和处理不服或仍有争议的,可通过采购公告载明的投诉联系方式或其他合法渠道进行投诉。争议双方愿意协商处理的,可邀请中介超市运行机构提供见证服务;
(三)经以上程序争议仍未解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履行牵头职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中介超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会商解决中介超市建设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中介超市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推动本区县所属采购人入驻中介超市、清理自建库以及中介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协调处理本区县所属采购人在中介超市的有关活动,联系对应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等。
第三十条 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和取缔本行业部门自建中介机构库,推进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合同范本,开展管理培训和社会宣传,调解本行业中介服务履约阶段的纠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发布本行业中介服务收费指南或价格信息,供采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参考使用。
市政府职转办、市司法部门牵头,清理完善全市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中介超市运行机构,负责中介超市建设、升级及日常运营工作,推进中介超市与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为中介超市网上交易提供服务;开展交易业务培训和社会宣传,提高中介超市的社会知晓度、认可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将交易情况、服务评价进行统计汇总并适时在中介超市上公开,促进公开公平交易。
中介超市培育期内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培育期后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基于自我管理需要购买中介服务的,可以自行联系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办理入驻和交易。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以上交易活动及服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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