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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
PPP项目招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有关单位:
经市国土房管局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实施细则
(试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
PPP项目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行为,明确职能职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PPP投融资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8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一级整治PPP投融资模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是指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投融资平台)作为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的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的招标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的前期环节。具体包括:组织相关部门就纳入计划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进行前置性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对PPP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联合会审,补充公告、答疑补遗的审核备案,对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专家类型、人数进行审查等。
招标人负责编制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参与项目招标、负责招标文件的解释和答疑、负责中标通知书的发放、负责合同的签订等。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受招标人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交易环节工作。具体包括:提供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场所,发布招标公告,抽选专家进行资格预审,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投融资平台)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计划,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招标文件会审同意后,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主城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再交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招标文件会审同意后,移交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前期环节
第六条 招标人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计划依法编制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实施方案。
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征地(收)拆迁情况、控规要求、整治工程要求、整治期限、整治周期、经济测算、实施方式等。
第七条 招标人根据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以《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合同》为核心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明确投资总额、中标年化收益率上限指标、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基本情况、整治工程内容、资金需求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监管措施、土地整治完成时间、土地出让计划、成本及投资收益返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的资产状况、资金实力等内容提出具体的投标资格要求,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对招标文件实施集体会审,集体决策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PPP项目年化收益率上限、招标时间、招标保证金交纳额度、实施方式等。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集体会审的招标文件移交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三章 招标交易环节
第一节 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招标公告在重庆日报、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上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置、投资金额、年化收益率上限指标、投标地点、开标时间等。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45天(采取年化收益率最低确定中标人的,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如遇重大事项调整,需要对招标公告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调整后的公告内容进行审查备案后,再及时将公告内容函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发布补充公告。公告时间可相应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有异议和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以书面形式函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到书面文件后再转交给招标人,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答疑补遗,报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转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告。
第二节 资金审查和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设立投标保证金账户,代为办理收取、退还、划转投标保证金手续。
投标人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投标申请前,应按照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至投标保证金账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后,应向投标人开具保证金交纳凭证。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保证金交纳凭证、相关资格预审材料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资格申请书。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投标保证金的审查制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予以审查。未通过投标保证金审查的,不得进入资格预审环节。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提出资格审查专家类型和组成人数的意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该意见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负责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资格预审材料递交期限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并书面出具审查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的方式确定其投标资格。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投标人核发《投标资格确认书》;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其核发《投标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投标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中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同时限定其在5日内予以补充、修改材料。若再次审查合格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核发《投标资格确认书》,逾期提交或相关补充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节 招标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半小时内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并投入指定标箱。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对投标活动全程进行摄录。
第二十条 投标截止时,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可以参加,如不参加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开标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定的招标主持人主持,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现场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予以当众拆封。当众拆封并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的;
(三)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对开标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主持人应当场作出答复;招标主持人当场作出答复后,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开标过程继续进行,投标人可对该异议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对有效投标文件,招标主持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整治工程总成本、投标年化收益率和投标文件等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按照整治总成本与收益之和最低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若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整治总成本与收益之和相同且最低,则按现场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并以整治总成本与收益之和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按照投标年化收益率最低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若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年化收益率相同且最低,则按现场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并以投标年化收益率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只有一家投标人投标且投标文件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人可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制作开标记录,招标人、投标人等经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的名称、中标的整治总成本与收益之和、中标的投资年化收益率、成交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的名称、中标的整治总成本与收益之和、中标的投资年化收益率、投资金额、中标项目名称及其工程总量、成交时间、地点,以及双方签订《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确定中标人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1个工作日内函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节 招标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不按时签订《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中标人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根据原评标原则顺位确定中标候选人,若无顺位中标候选人的,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对中标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付至招标人账户作为定金;中标人以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成交后1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应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资料复印件移交给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包括市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委托协议、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资格预审文件、投标资格确认书、投标资格结果通知书、补充资料、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重庆市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合同》、电子文件及影像资料等有关文件。
第四章 招标监管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环节实施指导和监管,指派人员监督招标活动实施过程。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业务指导,并应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和相关制度设计。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定期将国有土地一级PPP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一级PPP项目招标活动中出现招标规则等重大问题或争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及时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决策处理。
第三十条 属下列情形的,中标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审核投标人资格,中标人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应列为禁止参与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的;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内容不符的;
(三)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发布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公告的;
(四)中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五)中标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的;
(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中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前期环节的法律责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中发布公告、资格审查、招标交易活动组织等交易环节的法律责任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实施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即向招标人申请移交整治完毕的土地。招标人依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将土地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供地。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