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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资 〔2018〕 9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有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规定,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统称“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严禁违规场外交易。
三、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并完善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下列情形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出具意见:
(一)转让所持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子企业产权;
(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子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
(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子企业产权间接交易,即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子企业的国有控股股东产权转让或非同比例增(减)资,以及将其持有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子企业产权进行对外投资等行为。
四、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对标的企业开展审计、评估,以下情形可不进行专项审计,但应取得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一)同一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的;
(三)转让持股20%及以下参股企业产权的。
五、审计、评估机构应从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择优选取。同一经济行为不得委托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评估,不得委托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
六、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因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确需设置的,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书面报市国资委备案,取得市国资委同意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详见附件)。
七、企业增资引入新股东应严格遵守投资者遴选程序,禁止为规避进场交易,通过先新增负债再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引进投资者。
八、企业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广告位、设施设备等非流动资产对外出租,应比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专业租赁公司对外从事租赁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经营物业、企业举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对外招租、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等情形除外。
(一)企业资产出租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租赁资产进行估价或询价,以资产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对外公开招租。租赁资产到期后续租的,可以租赁合同到期前的租金作为招租底价。
(二)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出租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出租方应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决策。
(三)单宗资产年租金招租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1.承租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的;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出租的;
3.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形。
(五)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成交后,交易各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在审查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交易合同和付款凭证后出具交易凭证,只收取工本费。
十、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制度。
(一)实时报送资产交易情况。国家出资企业应将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通过市国资委综合办公平台实时报送市国资委。
(二)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国家出资企业应做好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连同分析报告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十一、国家出资企业应建立国有资产交易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并将其作为监事会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市国资委将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企业转让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定向协议转让,不得暗箱操作。一次性转让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废固定资产,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十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以土地使用权与其他企业(单位)、自然人联合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先以土地使用权与其他企业(单位)、自然人投资设立新公司,再由新公司开展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建设活动。
十四、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资产交易遵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及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金融企业开展正常业务形成的债权,以及因抵(质)押、抵债、诉讼和商业化购买不良资产等获得的产权或资产,按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决策程序进行处置。
十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出资企业应将本企业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名单通过市国资委综合办公平台及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更新情况报市国资委。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转让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6〕163号)、《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同日废止。
附件: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
国家出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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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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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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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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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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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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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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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备案的 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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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备案的 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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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备案 转让方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转报备案 国家出资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案 市国资委盖章 年 月 日 |